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成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 2005-06-17          作者: 学术部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成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参照国家教育、科研和兄弟省社会科学学术管理机构的做法,特制订《柳州市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成果规范》。以此作为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参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数字用法:凡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夏历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并以圆括号加注公元纪年;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采用汉字。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属于集体成果,按课题组长、主要参与者(执笔)、其他参与者依此排名。

六、每篇文稿在正文前面应有“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内容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为主语,文字不超过200字。关键词:3-8个,以分号相隔。

七、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层次不宜过多,层次序号为:一、(一)、1、(1)、1)。

八、凡接受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九、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十、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十一、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对引文作者、出处、版本等详细情况应如实说明。引文来源于同一专著、论文集、期刊、报纸文章,一律只用一个序号,页码统一标注于文章中相应序号之后。

十二、文末应附有作者(或第一作者)简介, 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汉族可省略)、籍贯(省、市或县)、现供职单位全称及职称、学位、研究方向。最后还应注明作者详细联系地址(或联系人姓名、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便于及时联系)。

十三、本规范适用于向社科联申报年度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给各级刊物投稿等论文稿件。并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柳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部

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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