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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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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社函[1997]91号 199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的精神,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严肃法纪,从严从快地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有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中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为准绳,将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调整力量,突出重点,把对非法社团组织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民政部门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所辖区域内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应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劝其停止活动,并自行解散;对拒不自行解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解散;对仍不执行解散命令,继续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强制执行。同时将处理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其中以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及上述社团的分支组织名义非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报民政部备案。
三、各级民政部门对自行解散或责令解散的非法社团组织,要及时收缴其印章、文件和一切凭证,并在相应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同时,监督其做好善后事宜。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工作中,要进行缜密的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谨防草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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