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9     
  
 
 
民发[2000]256号                                           2000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如果愿意按《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除了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之外,其他全国性社团和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性社团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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