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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5-22 -
关于开展2005年度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我局将于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对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民间组织)实施2005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5年6月30日之前经柳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登记日期以登记证书为准。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依法变更登记和设立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情况;
(五)按规定程序修改章程情况;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无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七)有无涂改、出租、出借民间组织相关登记证书、票据,或者出租、出借、私刻本单位印章的行为;
(八)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资金、物资的行为;
(九)有无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资金物资的行为;
(十)有无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十一)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十二)有无违反规定,将本单位的积累用于分配的行为;
(十三)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十四)其他有关情况。三、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和程序
(一)3月10日前,各民间组织凭登记证书到我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或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二楼民政窗口领取《年检通知》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统称《年检报告书》);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也可登陆中国柳州(http://www.liuzhou.gov.cn),进入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下载《年检通知》和《年检报告书》;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也可持登记证书(副本),自带软盘或U盘到我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或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二楼民政窗口拷贝《年检报告书》。(二)3月10日至3月31日前,各民间组织按要求填写好《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它年检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三)4月1日至4月30日前,各民间组织将年度检查材料交到潭中大道柳州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二楼民政窗口进行审查。年检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凡送检材料齐全的民间组织,即来即办。经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对存在问题的,做出“不合格”的结论,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自身整改的情况决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民间组织,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度检查通告。四、年度检查时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纸。五、民间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其他工作。六、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财务收支活动情况说明;
(二)对被审计单位全年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报表、帐本)进行全面审计的情况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财务管理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四)审计意见及建议。七、年度检查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民间组织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各民间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填报有关年度检查材料;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联系,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在规定时间内严格审查。对年度检查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互相协调,妥善解决,以保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于民间组织提交的工作总结及审计报告内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将暂缓或不予受理年度检查。
联系人:区影波、黄维仕、莫海军;联系电话:2629570、2821164
二ΟΟ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下载: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年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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