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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社科联《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3-13 -
区社科评奖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件
柳社科联[2006]4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社科联《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学会、协会、研究会,部委办局、企业、大专院校:
现将自治区社科联《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桂社科联[2006]10号)文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若申报优秀科研成果的同志可填好表交单位初评筛选后,于4月10日前报送市社科联审核尔后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联参评。
联系地址:柳州市三中路66号市委办公一楼社科联学会部
邮 编:545001
联系电话:0772-2828567;联系人:赵芬兰
柳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06年3月9日
主题词:转发 自治区社联 成果 评奖 通知
市社科联办公室 2006年3月9日印发
(网络传输)
广西壮族自治区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件
桂社科联[2006]10号
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九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
区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高校社科联,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2月起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现将经自治区社科联五届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和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九次评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次评奖的相关材料,均可登录自治区社科联网站(www.gxskl.gov.cn)查找或下载。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68842 5863973
附:1. 《广西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
2. 广西第九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申报成果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2006年2月16日自治区社科联五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大力繁荣发展广西哲学社会科学,为推进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广西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为自治区一级奖,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范围为:
(一)在每次评奖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被地市以上党政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二)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作者合作的作品,自治区内作者应为主编或其完成的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自治区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七条 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简称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评委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对评审的学科研究及应用情况熟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及部分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组成。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负责评议参评成果,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为体现评奖的公正性,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的成果不参评。
第八条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的参评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建议,提交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制定评奖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以及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按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大类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的标准是:
一等奖 选题上有重大意义,对开辟某一新兴学科有重大建树或填补某一学科的空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
二等奖 选题上有较大意义,对完善某一学科的发展做出贡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
三等奖 选题上较有意义,在某一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某个理论问题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在自治区内较有影响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评奖工作分通讯评审和评委会成员评审、集中评审两步进行。先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聘请自治区内外专家学者以通讯方式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同时评委会成员分别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然后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集中评审,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通讯评审亦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评奖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办法: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二)成立有社科联的市、高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高校社科联申报;
(三)高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的,亦可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四)未成立社科联的市、柳铁的个人,向所在市、柳铁党委宣传部申报;
(五)自治区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则报自治区社科评委会领导同意后复议。
第十六条 经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审定的获奖成果,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召开颁奖大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报批准机关批准后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九次评奖实施细则
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2月20日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顺利完成自治区第九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任务并保证其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对象和范围
(一)本次评奖参评成果的时限是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超出此时限出版、发表或鉴定的成果,不予评选。
(二)本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范围为:
1.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
2.经专家组鉴定合格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
3.被地市以上党政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4.同一作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针对同一专题发表且在发表时注明的系列论文。
5.申报参评的成果作者,必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工作或生活。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作者合作的成果,自治区内作者应为主编或其完成的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自治区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6.个人或集体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或研究报告集,不能以专著参评,但允许作者选择其中论文或研究报告参评。系列丛书,不能以丛书编委会名义参评,但允许作者以其中相对独立的成果参评。
7.以单位署名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参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参评:
1.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2.有版权争议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3.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地方志、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某些学术性很强的大事记、人物传记,经学科组鉴定合格的除外)。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
(四)成果日期的认定:
1.著作类成果以版权页注明的第1版日期为准,内容有较大变动的修订版以修订版出版日期为准,但必须附带原著以作对照;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成果,以该刊物月期为准;
3.经专家组鉴定合格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以专家组鉴定日期为准;
4.被地市以上党政部门采纳使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以党政部门采纳时间为准。
(五)为体现评奖的公正性,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的成果不能参评。通讯评审专家的成果可以参评,但对其本人的成果评审要严格回避。
二、申报审核推荐
(一)每位作者限申报2项成果(含合作成果),同一作者如有1项集体成果已由其他合作者申报,则只能申报1项成果。
(二)申报参评成果需填写《广西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3份,可复制),连同成果12份(其中至少有1份为原件)一起申报。
申报者是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的,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城市或高校社科工作者,向本市或高校社科联申报;高校社科工作者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的,亦可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未成立社科联的城市、柳铁的个人,可向当地党委宣传部申报;自治区直属机关未参加学术团体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合格并盖章后直接向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及本细则,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成果,要在《广西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只填“符合条件”,无需推荐等级),连同填写好的《广西第九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申报成果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成果,受理单位直接退还申报者。
(四)申报截止时间:2006年4月15日。超出此时限申报的参评材料,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受理。
三、评审费
申报成果的作者应缴纳评审费,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每项100元,论文类每项60元。
评审费收入的15%留给直接受理申报的单位,其余上交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
评审费全部用于评奖工作。
四、评选方法、步骤
(一)资格复查。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成果后,由工作人员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复核。成果的参评资格被确认后,由工作人员统一编号。
(二)评奖步骤。本次评奖分通讯评审和评委会成员评审、集中评审两步进行。先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以通讯方式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同时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分别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然后由评委会集中评审,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1.通讯评审专家分别对参评成果进行通讯评审,依据《广西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指标体系》,在统一印制的打分表上打分。通讯评审的分值占总分值的40%。
2.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分别审阅参评成果材料,同样依据《广西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指标体系》,在统一印制的打分表上打分。评委会成员评审的分值占总分值的60%。
3.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集中评审。(1)评委会成员协商确定奖项名额分配;(2)评委分学科组以综合评分(含通讯评议专家评分和评委会成员评分)为基础协商推荐获奖项目;各学科组集中评议后,由组长在《广西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上填写评审意见。(3)评委集中酝酿并进行预选,产生获奖候选项目;(4)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全部奖项。一等奖项目须获得出席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才能通过,其余奖项也须获得半数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如通过的奖项多于拟定获奖名额时,从高票到低票按拟定获奖名额数确定。拟定获奖名额不能突破,宁缺毋滥。
(三)公告获奖项目。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评定的获奖项目,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公告期7天。如有异议,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领导同意后复议。落选成果概不复评。
五、设奖数额
本次评奖按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奖。
本次评奖总获奖数为总参评成果数的20%。著作、论文、调研报告各类具体获奖比例,由评委会协商确定。
在总获奖数中,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30%,三等奖占65%;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类成果亦照此比例评出各等级奖。
评奖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60%。
六、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社科评奖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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