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教育月│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发布日期: 2023-04-24      来源: 市社科联

2023年5月是全国第35个保密宣传教育月,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密意识,培养良好的保密习惯和保密行为,让我们一起学习保密法、遵守保密法,一同守护国家秘密安全。

什么是保密法?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为什么说保密人人有责?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公民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失泄密?

1.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2.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3.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4.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5.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

7.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防范的wifi网络;

8.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9.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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